圖片 圖片
公共圖書館資訊服務網Logo 公共圖書館資訊服務網 Public Library Information Service Network
英文版 English Version
回首頁 圖片
圖片 圖片
圖片 選項-最新訊息 選項-資訊檢索 選項-參考服務 選項-數位典藏 選項-線上出版 選項-館員園地 選項-PLISNet簡介
圖片
選項-各類型讀者服務
選項-圖書館資訊素養
選項-公共圖書館連結
選項-網路資源主題
選項-網站地圖
圖片
全文檢索 Search
圖片
標題-線上出版
 
線上出版>電子文獻
圓形 Icon 公共圖書館城鄉合作模式之調查研究研究報告
  第五章 公共圖書館城鄉合作模式之擬定
 

   「館際合作」是促成圖書館事業發展現代化的重要理念。台灣省現行縣市文化中心與其所在地各鄉鎮圖書館間,雖未有行政隸屬關係,然多年來,各地文化中心均肩負輔導協助鄉鎮圖書館之任務,兩者之間關係相當密切。而合作成效良窳,對各縣市圖書館服務發展與文化建設推動而言,更具有深遠的影響。資訊時代的來臨,電腦自動化系統與網際網路的發展,也促成公共圖書館城鄉合作、資源共享之新契機。本調查計畫中發現各鄉鎮圖書館對於館際合作—無論合作採訪、合作編目、合作閱覽流通及合作推廣服務等意願頗高,寄望頗大,而本研究小組的基礎理念,即奠基於自動化的概念下,以各縣市文化中心為主,透過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及電腦網路,將各縣市之鄉鎮圖書館結合起來,進行館藏資源之整合,以形成各縣市之書目資料庫,並發展各縣市圖書館服務互助網路,建立合作體系以造福鄉梓。教育部曾於八十四年六月編印《全國圖書館館際合作綱領》,應為城鄉合作的最高指導原則,因為該項綱領「旨在整體規劃全國圖書資訊資源,促進全國圖書資訊界的合作,落實資源共享之理念,以加強讀者服務之功能」。(註1)其中對於合作的項目、合作模式、合作辦法、合作協定與實施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公共圖書館的城鄉合作應與此銜接配合。

公共圖書館城鄉館際合作大致包括下列項目:

 
第一節 合作範圍與架構
 一、合作館藏發展:
 

  長期以來各鄉鎮圖書館的購書經費十分短缺,主要的來源為接受各界贈書,不免來者不拒,缺乏周全的採訪政策與選書原則,也沒有「館藏發展政策」。省立台中圖書館八十七年度訪視鄉鎮圖書館的報告指出:「八十六年度各鄉鎮圖書經費為零者佔45%;自購圖書冊數為0者佔56%;自購冊數低於200者佔67%;由此可見鄉鎮圖書館經費依然拮据或鄉鎮公所未予重視」。(註2)而本次對於館藏調查結果也顯示各館館藏以2萬至3萬冊者居多數,而期刊種數以10種佔多數;館藏成長量每年編列10萬元左右者為數不少,因此新書少,無法滿足民眾需求,更難發展館藏特色。今後應由文化中心統籌各鄉鎮圖書館,依據地方特色與需求,針對不同學科主題或資料類型,發展不同的館藏特色,以減少資料重複購置,節省經費及典藏空間,擴大全縣圖書館藏資源,達成資源共享互通有無的目的。其方式包括合作採購交換與贈送。

  公共圖書館合作館藏發展也有先例,民國八十一年台灣省政府所推動的「台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計畫,有關縣市及社教機構建立各館發展特色,並加強輔導轄內各社教機構推動社教文化活動項目第(1)點就有: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建立館藏特色資料的規定,而其最具體的成果就是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間出版的《台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之編制,此項目錄收錄二十一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依據台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館藏特色表執行而編製之特色館藏聯合目錄,收錄約達26,198筆。可惜這項目錄沒有再繼續編輯出版。教育部在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委託國家圖書館辦理的「推動全國圖書館館藏發展計畫」,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完成。在該項研究報告中即有建議推動館藏合作發展計畫的基本原則與先導計畫。其先導計畫中包括:「在公共圖書館部分應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註3) 曾昆賢曾依據教育部委託的此項先導計畫及行政院研考會公布實施的「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和「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以及圖書館法草案等,擬訂了「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芻議),其中列舉了「合作館藏項目」如下:(註4)

  (一) 合作館藏項目:以分工蒐集典藏下列各種文獻資源:
    1. 具有地方特色的各類型圖書資料。
2. 依館藏特色及服務對象特質蒐藏部分政府出版品。
3. 全面蒐藏當地各級政府出版品及地方文獻資料。
4. 縣籍作家作品與文學史料。
5. 搜尋整理網路上的地方文獻與鄉土教材相關資源。
  (二) 推動此項工作之要點有:
    1. 成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協調中心。
2. 編製國內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資料聯合目錄。
3. 規劃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館藏辦法。
4. 協調各級公共圖書館合作寄存政府出版品辦法。
5. 簽定合作流通、參考資訊服務協定。
6. 工作手冊編製與人員訓練。
7. 提供館際館內外閱覽、申請館際複印與全文傳遞服務。
8. 進行計畫評鑑與考核工作。
 

  要達到以上的目標,各文化中心圖書館需要扮演積極的角色,訂定計畫,充分與各鄉鎮圖書館協調聯繫,合作發展。各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也應發展成為各級政府之出版品寄存中心,以及「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檔」之傳輸中心。

 二、合作編目:
 

  係以各縣(市)文化中心與縣市境內各鄉鎮圖書館合作,進行圖書資料分類編目工作,以減少重複編目的人力與時間,加速新書上架速度,達成「一館編目、多館共享」的目的;合作編目所形成之全縣(市)書目資料庫,可作為讀者查詢境內圖書資源之利器,亦為圖書館間合作館藏發展、合作閱覽、館際互借、合作參考服務之基礎。
  縣市內「共用系統」應是未來合作的模式,由於電腦及網路科技進步神速,使圖書館自動化能誇越不同區域同時作業,分享彼此的資源。以往省政府補助各縣市推動公共圖書館自動化作業,但未規範縣市自動化及網路系統架構,大部分仍以各館獨立作業方式進行自動化,無法分享資源。南投縣則是臺灣省各縣市中第一個採用共用系統架構的縣市,其各鄉鎮圖書館透過數據專線與文化中心系統連線作業,共用書目資料庫及讀者資料庫,也是第一個提供民眾透過Internet查詢全縣書目資料庫的縣市。

  根據此次調查,各鄉鎮圖書館由於人事制度不健全,正式人員偏低,臨時人員偏高;再者具有圖書資訊專業背景之館員太少,約聘雇人員流動率大,以致在圖書書目資料庫建立常常仰賴臨時人員或短期工讀生,造成書目品質差,難以達成對外交流分享之目的。

  目前省政府文化處推動的公共圖書館自動化與網路發展的模式與架構是優先建立文化中心之自動化系統,所屬之鄉鎮圖書館則視其本身能力與進度進行連線作業。其架構是以文化中心為各縣市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整合中心,由文化中心儲存全縣市之書目,亦為各鄉鎮圖書館之聯合目錄資料庫。各鄉鎮圖書館需提供自身之館藏納入此項聯合目錄內,並經由網路經常增入、更新與維護館藏紀錄。各縣(市)文化中心建置的聯合目錄資料庫是由文化中心主導,而與縣(市)所屬的鄉鎮圖書館經由自動化系統合作建立的。此項系統的建立是促進城鄉合作的基礎與資源。因此,各文化中心應統籌各鄉鎮圖書館之館藏,建立聯合目錄資料庫,其途徑與方式包括:

  (一)

自行編目建檔:包括原始編目及進行抄錄編目;

  (二)

各文化中心集中建檔:可減輕各鄉鎮圖書館之人力負擔及編目作業重複問題。

  (三)

使用大型書目資料庫:包括連線至省立台中圖書館書目資料庫、國家圖書館書目資訊中心「全國圖書資訊網路系統」等,選取書目進行抄錄編目。

 

  就整體公共圖書館系統而言,未來可規劃「北、中、南三區公共圖書館資源資訊中心」,為各縣市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提供各項資源及資訊之服務,支援「合作編目」,取用書目資源應為其中之重要工作。

 三、合作閱覽流通:
 

  目前各鄉鎮借閱圖書,仍以本鄉鎮為主,而以服務當地民眾為優先,但各鄉鎮圖書館都表示願意開放給他館合作借閱,期望開放時要有統一規定,全縣民均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因此各縣(市)文化中心應能做到與境內各鄉鎮圖書館合作,開放館藏資料提供全縣(市)居民借閱,凡該縣(市)民,無分鄉鎮別,在一館辦證便可於境內任一圖書館借閱圖書資料。

  文化中心應積極推動建立「公共圖書館的館際圖書互借」制度,而其先決條件是必須建立一整體的聯合目錄。優先開放全面性自動化與網路系統同時需訂定互借的辦法。包括圖書及複印資料的流通。有關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之擬定,民國八十五年七月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委託中國圖書館學會進行「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之研擬,完成專題研究報告《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擬定之研究》一書。(註5) 報告中已草擬了「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 (草案) 」可作為文化中心訂定各縣市文化中心與鄉鎮圖書館館際圖書互借辦法的依據。茲將該項草案條列於後:

 
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 (草案)

說 明

  教育部為加強圖書館之合作,促進全國圖書館館際間之資料交流,以滿足研究人士及一般民眾對圖書資訊日益增長之需求,特訂定「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作為各類型及不同規模圖書館推行館際互借服務之參考。其原則:

一、

館際互借為圖書館讀者服務要項之一。各館應秉承相互支援之意願,互惠互利原則,開展館際互借工作,以期達到圖書館資源共享之目的。

二、 館際互借可配合圖書館館藏發展工作進行。各館在制訂館藏發展計畫時,可考慮以館際合作方式取得罕有資料之可行性;但不應依賴館際互借而影響本館館藏發展之品質與數量。
三、 館際互借有助於全國圖書館事業之整體發展,各類型及各級之圖書館應積極參與館際互借。
四、 本規則之訂定,主要在規範互借圖書館借貸雙方之責任,作為各館實施之指導綱領,並供各館際合作組織間進行合作事宜之依據。
五、 有關館際互借工作之推行、協調與運作,由圖書館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協調單位辦理之。
六、 館際互借實施辦法另訂之。
 
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
第一條 館際互借係指圖書館間,相互借貸館藏圖書資料 (以下簡稱資料) 或提供資料重製品之過程。

第二條

各館應本獨立自主,平等互惠之原則,促進資訊交流,滿足讀者需求,以達到圖書館資源共享之目的。

第三條

各館提出建立館際互借關係時,對方應即予回應。

第四條

館際互借應在本館缺藏情況下,為提供讀者在研究、教學、參考方面所需之資料而辦理。借方圖書館 (以下簡稱借方)得依讀者需求,向他館申借資料,或請求複印;貸方圖書館(以下簡稱貸方) 可依本館規定決定出借與否,以及何種資料可以出借或複印。

第五條

借方不得以館際互借之資料因應經常性服務之需。

第六條

為便利館際互借之實施,各館得依本規則訂定其館際互借政策及實施細則,以書面方式或資訊網路系統公告周知。

第七條

借方申請借閱應遵照貸方之借書規定辦理,並支付使用規費。

第八條

借方應詳列擬借資料之書目資料及館藏單位,如無法確認館藏單位,應在申請單上註明,並提供訊息來源。

第九條

借方應優先向鄰近地區圖書館申請借用資料,並應避免集中向特定圖書館申請。

第十條

借方應依資訊網路,或其他傳送系統所使用之協定,以所規定格式申請互借;其未建立資訊網路系統者,得使用館際互借申請單為之。

第十一條

借出之資料應由借貸雙方妥為包裝,掛號郵遞或傳送,以策安全。借方對所借資料,自貸方或郵政機關送達時起,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方式保管及使用資料,並負催還及返還之責任,如有毀損、遺失或延誤,應負責賠償及追查,但因不可歸責於借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有可歸責於讀者或第三人者,借方對其有求償權。

第十二條

借方應恪遵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利用所借資料。

第十三條

借方應依協議借用時限返還所借資料。如需續借,應於到期前徵得貸方同意。

第十四條

貸方接到借方之申請後,應儘速處理;如申借資料不能借出或非館藏所有,須註明原因及時通知借方。

第十五條

貸方應訂定資料之使用方式與限制,並指定返還資料之寄送包裝及方式。

第十六條

貸方如有需要,得隨時要求借方返還所借之資料,借方應即配合辦理。

第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借出資料應保存原始申請紀錄,並註明借還時間,以便查核。

第十八條

借方如未遵守協議,貸方得暫停其借用權利,必要時並得終止互借關係。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合作參考推廣服務:
 

  根據調查多數圖書館已有民眾參考諮詢服務,提供參考工具書供讀者使用,惟參考館藏相當不足,其解決之道雖可指引民眾至他館使用資料,但仍應優先發展全面自動化與網路系統,才可推動合作參考推廣服務。

就文化中心可落實合作參考推廣服務的途徑有:

  (一)

合作建置地方文獻資料庫:縣市文化中心與所屬鄉鎮圖書館應合作建立各種與地方歷史、地理、文學、藝術、特殊讀者服務相關的資料庫,如地方文獻與文物資料庫、地方藝文活動資料庫、地方論壇、社區生活資訊、兒童資訊、青少年資訊、長青資訊等。

  (二)

共用資料庫,擴展館藏:國家圖書館、省 (市)級圖書館往往自行建置資料庫或引進國外書目及文獻性資料庫,縣市立及鄉鎮圖書館應充分利用此項資源。譬如目前省立台中圖書館購置了全國版的商業性資料庫,提供全國民眾使用,有:「國家圖書館遠距圖書服務系統」、「即時報紙標題索引系統」、「聯合報集經濟日報全文影像資料庫」、「國家考試題庫」、「卓越商情資料庫」、「美加研究所資料庫(Peterson's Gradline)」、「美加大專院校資料庫(Peterson's College Database)」等。此外,文化中心也可以整理所需特定主題的網路資源,如:國內外公共圖書館、兒童資訊資源、青少年資訊資源、長青資訊資源、視障資源等等,以擴展圖書館有限的館藏,成為無限延伸的虛擬館藏。這些工作將使得公共圖書館成為未來電子城市的起點,也使公共圖書館從傳統的讀者到圖書館來使用資料的借閱服務,走向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使用的電子圖書館服務。

  (三)

合作推動參考諮詢與推廣服務:包括資訊諮詢、資訊轉介、圖書館利用指導、館際文獻複印傳遞、舉辦推廣活動 (例如:演講、座談、才藝班、兒童活動以及支援配合讀書會活動等。透過合作,各館可分享彼此的參考工具資源,協助讀者更快獲得所需資訊,並可精簡推廣活動之人力物力與成本。依據各地方館藏特色,發展該方面專長之參考及資訊服務,建立各自的參考問題資料庫及參考資訊服務顧問資料庫,形成地區性的參考服務網。

  (四)

合作建置學習資源網路:鄉鎮圖書館是公共圖書館裡最普及及也較能深入民間社會的場所。民眾之終身學習推展應以最基層的鄉鎮圖書館開始推動起,因此,公共圖書館不僅是學習資源中心,還應該聯繫其他圖書館與學習中心成為一緊密的學習資源網路。透過網路聯繫的途徑,協助讀者尋找本館所沒有的資源。尤其可經由網路科技提升城鄉合作模式的效益,補足鄉鎮圖書館館藏之不足,對鄉鎮民眾的終身學習極有幫助。從兒童到成人,可就近在當地所屬的圖書館獲得所需要的資訊,同時提高了讀者學習的意願。

  (五)

合作提升民眾資訊素養:在城鄉館際合作方面,每個公共圖書館可以先從資訊轉介服務開始做起。特別是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能朝向社區資訊轉介服務的方向發展,使圖書館真正成為社區的資訊中心,進而提昇國人的知識水準。透過城鄉館際合作的方式,使得不管居住在哪一個地區的民眾,都能夠獲享公平取得資訊的權利。目前居住在鄉鎮的民眾普遍資訊素養不高,這是因為偏遠地區科技資源不足,而鄉鎮圖書館館員缺乏專業素養,也是民眾資訊素養無法提昇的主要原因之一。縣市文化中心與鄉鎮圖書館應是協助提升民眾資訊素養之最佳場所。

 

  縣市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應共同合作致力於成為地方的資訊資源中心、終身學習中心,並逐步朝向提供全文化、電子化及個人化的資訊服務。

 五、 合作人員訓練:
 

  「人員訓練與交流的目的在提升專業人員的素質,強化各項應變能力;除在管理、技術、學術和專長等方面之知識與技能之合作訓練之外,人員之交流亦不可或缺。交流的目的在瞭解他館館藏特色,學習他館的經驗以及加強館際的聯繫」。 (註6 ) 本次城鄉合作專案研究計畫問卷也提到是否需要建立一個館員之間的聯絡網,成立圖書館間屬聯絡性質的專業合作組織。這一點宜蘭縣立文化中心已在推動,並邀請各鄉鎮圖書館人員參加。另外二十一縣市文化中心的圖書館自動化業務負責人也有類似的聯誼合作組織,這種自發性的聯誼性組織誠屬難得,經由聯誼無形中促成合作的實現。

在人員訓練的合作方面,有幾個途徑:
  (一)

以縣市文化中心為主體,整合縣內教育資源,進行境內鄉鎮圖書館員之訓練規劃。內容可包括短期訓練班、講習、研討座談、參觀交流等,並可以縣 (市)為基礎,進行縣(市)與縣(市)之合作,以突破目前教育資源不足及城鄉分佈差距之問題。

  (二)

辦理城鄉圖書館人員之資訊教育:以目前縣市文化中心推動圖書館自動化作業為例,因為文化中心和鄉鎮圖書館共用系統的架構,鄉鎮圖書館員更迭頻繁,需要不定時給予教育訓練,或可考量培訓文化中心各模組負責人成為種子教師,負責日後系統教育訓練的教師。近年來,省立台中圖書館應省政府委託配合「臺灣省公共圖書館資訊網路輔導諮詢委員會」整體規劃縣市公共圖書館人員資訊及網路相關培訓課程,辦理全省縣市文化中心系統管理者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管理及網路資源應用研習,各縣市文化中心則辦理縣市內公共圖書館人員之資訊教育訓練。經過兩年的辦理經驗,除省立台中圖書館在資訊培訓上提供較完整且充裕之資訊設備、訓練場所、網路環境及資訊資源外,大部分縣市文化中心因自動化及網路系統尚在規劃建置中,故設備不足,應用不普遍,影響館員之資訊素養。(註 7、8)未來在縣市文化中心自動化系統建置後,應該積極規劃及舉辦此類研習會,以提升城鄉圖書館館員之資訊素養。

  (三)

鄉鎮圖書館如果有兩位以上的館員,可以採取輪流進修的方式,前往設有圖書館科系的學校選讀相關課程; (註9)也可以聯合幾個鄰近的鄉鎮圖書館,定期舉行研討會,聘請專家學者指導,解答經營管理上所遭遇的問題。(註10)

 

  另外,各文化中心透過網路建立一個線上討論群,開闢意見交流的園地也是可行的方式。目前中國圖書館學會網站已有討論群,國家圖書館網站也有「編目園地」,文化中心及各鄉鎮圖書館的從業人員也可以表達意見,參與討論,交流聯繫。

  目前國內許多單位包括政府機構及民間團體,對於圖書館及資訊專業都有人員培訓計畫,以圖書館專業方面而言有中國圖書館學會、國家圖書館及省立台中圖書館等等,各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都可以依據各自的需求與人力派員參加。因此,自行規劃辦理或參加各機構舉辦的人員培訓計畫,二者都可以交替進行或並行不悖。

 
  註釋:
 
註1:

曾濟群, 全國圖書館館際合作綱領 , (台北市:教育部,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民84年6月),頁3。

註2:

林美齡,「臺灣省政府贈書鄉鎮圖書館工作回顧」, 書苑 39期,(民88年1月):41。

註3:

曾 賢,「館藏合作發展的理論與實踐:為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請命」, 書苑 39期,民88年1月):14。

註4:

同上註: 15。

註5:

王振鵠等, 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擬定之研究 , (台北市:教育部,教育部圖書館事業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民87年4月)。

註6:

彭盛龍,「鄉鎮圖書館行政的藝術與技術」,在 鄉鎮圖書館的理論與實務 ,沈寶環主編, (台北市:台灣書店,民78年6月),頁29。

註7:

賴麗香,「一步一腳印:臺灣省公共圖書館資訊網路輔導諮詢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書苑季刊 37期(民87年7月):74-82。

註8:

賴麗香,「小處著手,大處著眼:臺灣省公共圖書館資訊網路輔導諮詢委員八十八年度工作計畫簡介」, 書苑季刊 38期(民87年10月):67-87。

註9:

同註 6,頁23。

註10:

同註 6。

 
第二節  合作辦法與實施細則

  文化中心可邀集各鄉鎮圖書館,制訂各項合作辦法,以利推動合作業務。此項合作辦法包括:合作採訪、合作編目、館際互借、館際申請資料複印、合作參考服務作業、合作辦理推廣活動等協定。

  城鄉圖書館之合作可由縣 (市)文化中心圖書館與鄉鎮圖書館開始,並由館際互借及複印服務方面著手,再逐步擴大服務項目與範圍。茲試擬其辦法如下:

  縣市文化中心暨鄉鎮圖書館館際合作辦法 (草案)
 
一、

目的:
   公共圖書館館際合作之目的,在於相互支援為所轄地區讀者所需閱讀之圖書資料,得以依據本項辦法互相申請借閱,或複印資料等服務,以充份並有效利用雙方有限之圖書資源。

二、

參加單位:
1. 各公共圖書館:包括各地文化中心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圖書館。
2. 參加合作之圖書館即為會員。
3. 各會員需配合設立郵政劃撥帳戶。

三、

負責執行單位:縣 (市)文化中心。

四、 範圍:
  (一) 為讀者閱讀參考之需要,參加合作之會員圖書館向簽約對方圖書館申請借閱或複印所藏之圖書資料,但貸方圖書館 (The Lending Library)有權決定借予何種版本使用,並有權決定是否某一特別項目不能出借。
  (二)

雙方圖書館對於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得申請借閱:
1. 期刊合訂本。
2. 基本參考書。
3. 珍善本圖書以及手稿。
4. 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破損者。

五、 借方圖書館應負之責任:
  (一)

會員單位所申借之圖書資料,應以本單位確實尚未收藏,或不能以較低價款迅速獲得為限。

  (二)

借方圖書館應對所借圖書資料之完整無損負責,如發生遺失情形,應按原書市價二倍賠償之。

  (三)

如某一個人,一次需向對方申借圖書資料數量過多時,應協助一適當之安排,以便前往對方圖書館就近研閱。

  (四)

逾期未還,每冊每日罰款新台幣五元,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時,貸方圖書館應即報知縣 (市)文化中心或合作組織負責單位處理,予以適當之處分。

六、 貸方圖書館應負之責任:
  (一)

貸方圖書館應提供該單位現行借閱規定及目錄,以利對方瞭解及使用資料。

  (二)

在無法遵照本辦法之規定實施時,貸方圖書館具有責任通知借方圖書館,並通知縣 (市)文化中心處理。

七、 借閱基本規則:
  (一)

所借用之圖書資料,如有損壞、遺失等情況發生時,借方圖書館應依照貸方圖書館之規定,負責賠償,或負擔修理之全部費用。

  (二)

借方圖書館應依照貸方圖書館對於圖書資料使用各項限制規定辦理。

  (三)

應遵照貸方圖書館之各種限制規定外,並應遵行版權及有關法令規章。

八、 費用:
  (一)

借方圖書館應負擔郵遞,複印以及其它一切服務費用。

  (二)

應支付之費月,由借、貸雙方圖書館按月結付一次,其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九、 申請表單:
  (一)

會員單位所使用之申請單分為以下兩種:
1. 圖書館館際合作「借閱」申請單。
2. 圖書館館際合作「複印」申請單。

  (二)

以上表單格式為一式三份 (ABC三聯),其中AB二聯,連同交郵信標(Shipping Label)寄交貸方圖書館,C聯留存借方圖書館參考。

  (三)

表中各項資料,應正確逐項填送,不可漏填。

  (四)

所有申請表單,必須由借方圖書館館際合作指定代表人簽章,方為有效之申請。否則一切損失,借方圖書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

此類圖書借閱,資料複印,郵包在寄遞時,均應在郵包外包裝上,加蓋「館際合作」字樣之標示,以利識別與迅速處理。

  (六)

貸方圖書館對方以上兩種申請,均應以最優先次序處理之。

十、 借閱時限:
  (一)

除非貸方圖書館另有特別要求時限之外,借閱時限均為一個月。

  (二)

僅在特殊情況需三要下,方能申請續借,此種續借申請 (用B表辦理),必須在到期以前送達貸方圖書館,貸方圖書館並應優先處理答覆對方,如若未予答覆,則對方認為同意續借一期。

  (三)

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在獲得索回通知時,不論屆滿借閱時限與否,借方圖書館均應立即歸還。

十一、回覆與收據:
  (一)

貸方圖書館對於圖書借閱或資料複印之申請,不論原因何在,如不能同意辦理時,均以B聯及回郵部份作覆,並註明原因。

  (二)

貸方圖書館對於以上之申請,如同意辦理時,應將B聯之回覆資料及特別要求事項填註後,檢附相關之資料一併寄覆,不需使用回郵部份單獨回覆。

  (三)

設非所借之圖書資料為極具價值外,一概不需另行出具收據,但借方圖書館在二週後仍未獲得貸方圖書館不同意之回覆時,應主動聯繫查詢,以利追查,而免寄出之圖書資料包裹遺失。

  (四)

應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定期結算費用。對於收款證明文件,應由收款圖書館供給正式收據,以供付款圖書館結報。

十二、 國內其它性質相似之圖書館或資料單位,如願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時,得填具「會員入會申請表」一 份,送交縣 (市)文化中心審議其入會資格。如參加之會員事後不能遵行各項規定時,得由文化中心公告停止其會員資格與權益。

十三、有關進行合作事項所需之各項經費由各參加單位共同負擔。

十四、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節 合作範圍與架構

  長期以來文化中心對於鄉鎮圖書館只有輔導之責,而無行政管轄之權。「目前各鄉鎮圖書館在行政組織上是隸屬於鄉鎮公所的民政課。所以大部分的圖書館由該課派遣專員或秘書管理預算或財物等行政事務,其他館務或由鄉鎮公所調動人員兼辦,或約聘 (僱)編制外的臨時人員與工讀生處理,有些情況好一點的有一兩個專人負責,圖書館的業務也略上軌道」。(註1) 各文化中心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圖書館的人力資源方面,其運用情況如下:

 一、 編制內人力:
 

  鄉鎮圖書館組織編制係依據「台灣省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據了解人員的進用大部分由鄉鎮公所轉任 (兼任)而來,少數則經由公務人員考試合格分發。鄉鎮圖書館大多是一人圖書館。根據民國六十九年修正通過的「「台灣省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館藏必須滿一萬冊始置專任管理員一人,並未規定需具圖書館專業背景,同時一萬冊以下之圖書館目前多半由兼任管理員或約聘人員管理,在缺凡專業人員及人力單薄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受到主管機關的協助,目前鄉鎮圖書館實難發揮應有之功能。人力問題也是本計畫分區座談時,各鄉鎮圖書館館長及同道反應最多、最為關注的的問題。

 二、 工讀生:
 

  台灣省政府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實施「台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推動「鄉鄉有圖書館」計畫,使文化建設能由點而線,進而全面性的推展。自七十七年度起由教育廳每年編列預算,統籌辦理暑期大專圖書館系科學生返鄉工讀服務,協助鄉鎮圖書館整理圖書資料。同時由五所圖書館相關學系科系主任與教師組成輔導小組,負責各鄉鎮圖書館之訪視與輔導。暑期工讀服務的主要工作,大多數以協助處理技術服務為主。工讀生對於圖書館的業務推動當然有其助益,但是為了維護業務的一致性,「圖書館應編訂工作手冊,記載工作的項目與流程,對某些特殊資料或特殊情形的處理方法應記載清楚」。 (註2) 文化中心可以協助鄉鎮圖書館編訂此項手冊。工讀生的運用應妥為規劃及輔導,對於現階段公共圖書館的營運應有幫助。然而,工讀生僅能扮演協助性與臨時性角色,公共圖書館的各項繁複多元的工作仍需要正式的編制內的人力來承擔。

 三、 義工制度:
 

   圖書館運用義工除了紓解人手不足的問題之外,同時可以增益服務效能,擴大社會參與,充分發揮社教功能。因此,不論文化中心或鄉鎮圖書館都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主動提供服務,建立良好社區關係,以爭取社會人力資源。如爭取退休人員、學校老師、社區媽媽,來館擔任義工,協助處理圖書出納或是書後加工,甚至擔任推廣活動之解說員,以節省館員人力」。 (註3)文化中心或鄉鎮圖書館也可以相互合作、共同規劃、徵募與妥為運用。

 四、 建教合作:
 

   推行建教合作,與大學圖書館系科或與業務相關的系科合作,一方面訓練館員增進專業技術,另一方面也可使學生實際參與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之實務工作。

 
  註釋:
 
註1:

陳和琴,「談暑期工讀服務訪視輔導」, 書苑季刊 16期(民82年4月):18。

註2:

吳明德,「對文化中心及鄉鎮圖書館暑期工讀活動的淺見」, 書苑季刊 16期,(民82年4月):3。

註3:

史久莉,「由鄉鎮圖書館暑期工讀服務談鄉鎮圖書館的人力資源問題」, 書苑季刊 16期(民82年4月):26。

 
Line
 
  .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Logo
  .建置單位:國立臺中圖書館 國立臺中圖書館Logo 版權所有,PLISNet建置小組
  .地址:404 台中市精武路291-3號 .電話:04-22261105 .傳真:04-22252957
  .E-Mail:inf@ntl.gov.tw .建立日期:2003/12/01 .修改日期:2004/10/15
  .請用IE 5.5或Netscape 6.0以上版本及800*600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到上面